< >

人才招聘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人才招聘 >> 正文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引进人才和招聘教职工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7-09     点击次数:

绍学院发〔2015〕114号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引进人才和招聘教职工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科建设发展,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引进人才和招聘教职工工作的规定》(绍学院发〔2015〕8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才引进的程序

(一)制订人才引进计划。学院根据专业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各学科编制情况及实际发展需要,于每年9月底前制订学年人才引进计划,人事处会同学科建设处、科研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确定各学科的学年师资引进计划。对学校层面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直接确定引进。

(二)公开招聘。学校发布招聘信息,参加人才招聘会,及时向学院反馈应聘人员信息。学院根据学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赴相关高校或研究机构招聘人才。

(三)学院初审和考察。学院以党政联席会议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决策机构。

1.审核材料。学院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引进人才和招聘教职工工作的规定》(〔2015〕89号)规定审核应聘人员资格与条件,论证引进的必要性并提出引进初步方案。对符合引进条件的应聘人员,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引进人才审批表》;

2.面试考察。对符合引进条件的应聘人员,由学院组织面试和试讲,其中:面试内容主要为研究方向、业务水平、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试讲由督导主持;科研成果由科研处审核。

3.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引进应聘人员,拟引进人员得票超过半数者,其相关材料递交校学术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审定。

1.材料汇集。学院将应聘人员的材料(含纸质和电子材料)及时交人事处汇总。

2.校学术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

人事处对各学院(单位)所提交的应聘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向校学术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由人事工作委员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本科就读学校和博士培养单位均为列入“985工程”的大学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且在年度师资引进计划内,又无需解决配偶工作的应聘博士,由人事处对拟引进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向人事工作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进行复核评议。)

3.学校讨论决定。经校学术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拟引进对象,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其他经校学术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的拟引进对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直接报校长批准。

(五)办理录用手续。由人事处对拟引进人员在校园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其体检;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二、紧缺学科和特殊学科师资(应届硕士研究生)的招聘程序

(一)学院初审和考察。学院根据招聘计划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填写《录用硕士研究生(教学)审批表》,并对应聘人员的研究方向、业务水平、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进行考察,考察后将相关材料于12月初报送人事处。

(二)面试考核。学校原则上每年12月份统一组织面试。

(三)学校讨论决定。由人事处递交校学术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评议并投票表决后,递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办理录用手续。由人事处对拟录用人员在校园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其体检;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三、引进人才的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一)各学院根据所在学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学科引进人才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负责本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人才进行考察、考核。学院院长、学科带头人分别履行本学院、本学科人才引进工作责任人的职责。

(二)校学术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教学科研业绩。人事处具体负责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的日常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引进人才的有关问题。

(三)学校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住房经费、安家费等。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四、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和住房等的使用办法

(一)安家费的使用。引进人才在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后一次性支取。

(二)科研启动费的使用。科研启动费通过启动项目的方式予以资助,由引进人才提出科研启动项目报告,经科研处审核后予以一次性核拨,启动项目一般须在两年内完成。科研启动费在进校三年内使用,若到期未使用完,由科研处负责收回。

(三)购房补贴的使用。拟引进人才在签订聘用合同后,凭购房定金发票或购房合同先按基本购房补贴标准(未进行业绩考核的最低购房补贴额度)的60%支取;其余40%按剩余服务年限从下年起逐年支取,支取手续一般在每年9月初办理。通过业绩考核者,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差额。

(四)住房管理。

选择住房的引进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产权转让给个人。产权转让时,学校先根据引进人才应享受住房面积与实际享受住房面积的差额折算购房补贴(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服务期满当年该住房市场评估中心价计算)。如应享受住房面积大于实际享受住房面积,则学校支付折算的购房补贴给引进人才;如应享受住房面积小于实际享受住房面积,则引进人才补交折算的购房补贴给学校。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过渡期政策。引进的学术骨干和优秀博士到校工作后,学校提供12个月,每月800元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根据规定按月发放。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到校工作后,学校提供一套配备基本生活设施的过渡用房给学科带头人临时居住,过渡期为期12个月,居住期间水电费等基本费用由学科带头人自己负担。

五、附则

(一)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学校考核各二级学院人事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已享受了优惠待遇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不再享受学校一次性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本实施细则经2015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引进人才和招聘教职工工作的实施细则》(绍学院发〔2012〕99号文件)废止。

(四)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

2015年7月6日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绍兴文理学院人事处  |  邮编:312000  |  电话:(0575)88341829  |  传真:(0575)88050211
版权所有:绍兴文理学院人事处